林芝市公安局

政府信息公开

【便民利企】林芝市惠企政策(五十八)

发布时间: 2026-09-17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林芝市惠企政策服务平台已正式上线,目前平台共收录191条优惠政策,让惠企政策一键直达。为实现多种途径宣传惠企政策,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西藏自治区支持打造优质康养旅游基地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大力发展特色旅游,推动观光型旅游向体验型综合型旅游转变,支持打造优质康养旅游基地,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藏政办发(2025)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认定公布的康养旅游基地经营主体。

二、奖励原则

(一)自愿申报。奖励资金由康养旅游基地自愿申报,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定后推荐上报。逾期未申报,不再接受办理。

(二)公平公正。申报条件、评审流程、奖励标准及奖励名单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实施负面惩戒,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征信不良的主体加强惩戒,取消申报资格。

(三)不重复享受。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符合本细则及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择一申报。

三、奖励标准

对年累计售票人次达到1万人次(含)以上、营业额200万元(含)以上、稳定带动就业10人(含)以上的康养旅游基地,按售票人次、营业额等增长情况给予奖励,售票人次、营业额同时较上年每同比增长1000人次、2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康养基地最高奖励50万元。已获得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支持的,不再给予奖励支持。

四、申报

(一)申报时间。

各地(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康养旅游基地经营主体开展申报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送上年度申报材料。以自然年度为一个完整奖励年度(2025年奖励从9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

(二)申报条件。

1.康养旅游基地须在西藏自治区境内;

2.有相应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齐全;

3.近三年来未出现对社会公众、西藏形象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负面舆情。未被行政执法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申报材料。

1.西藏自治区康养旅游基地奖励资金申请表;

2.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布的康养旅游基地文件;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4.康养旅游基地售票数据统计表,包括但不限于各销售平台数据凭证:(1)线上售票结算清单或消费记录(购票记录或消费记录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支付宝、银行APP等消费记录)、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增长对比材料等;(2)不同票价销售统计汇总表;(3)其他售票数量、营业额证明材料;

5.三年内未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声明;

6.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

7.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由申报单位自主提供并签署承诺书,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上述材料需申报单位盖章。

五、审核

(一)审核。各地(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经营主体申报奖励及材料审核工作,实行穿透式审核,强化数据资料交叉核验、筛查和实地核验抽查,进行政策性、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核。每年3月31日前,地(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上报奖励申请文件,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进行最终审核。

(二)公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后按规定线上线下多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报项目由文化和旅游部门予以核实。

六、资金拨付

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最终审定结果,将奖励资金按规定程序拨付各地(市)、县(区、市),由地(市)、县(区、市)按程序兑现。

七、监督管理

(一)获得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不得截留、滞拨、挤占、挪用奖励资金。

(三)严格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对虚报、冒领等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弄虚作假、恶意申报等行为,一经查实,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列入信用中国(西藏)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平台。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存在以上情形的,自治区相关部门将不再接受文化旅游领域财政资金项目申报。

(四)实行举报奖励。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推动社会共治共防文旅领域套取、骗取财政奖励资金违法违规行为,奖励按《西藏自治区文旅领域违法违规申报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核认定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管理机构、承担单位、依托单位、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各类主体,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实施细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或行业发展情况等,适时修订。

(二)本实施细则执行时限按照藏政办发(2025)1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康养旅游基地奖励资金申报表

 

 

扫码查看附件

 

                   

林芝市惠企服务平台小程序